中美經貿協議——金融服務合作
美東時間2020年1月15日,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以下簡稱《中美經貿協議》)。
兩個超級大國在經歷多輪磋商后終于達成了部分成果。從協議內容來看,涉及到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金融服務等多方面的內容,而且在每一個具體內容上,又根據實操環節約定的非常細致,使得這份協議不僅僅具有雙方“協商一致,友好合作”的框架性,更是一份可以被切實履行的“經貿協議”。
協議第四章專章約定了雙方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合作,其中第4.7條約定了在“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領域的合作內容,具體包括:
一、每一方應基于非歧視原則審核和批準對方金融機構的證券、基金管理或期貨牌照的合格申請。雙方確認對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權提供己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在上述領域內獲準提供的完整業務范圍的服務。
二、中國不遲于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外資股比限制并允許美國獨資的服務提供者進入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領域。
三、中國確認,從2019年7月5日起大幅減低對證券服務提供者控股股東的高額資產凈值要求。
四、中國確認,當現有美資參股的證券公司變為美資控制、美資控股或美資全資擁有時,允許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雙方應確保不存在針對對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視性限制。中國應確保不存在對美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內地企業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資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可基于個案處理方式獲批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六、雙方確認在期貨產品方面不存在針對對方機構的歧視性限制,包括允許對方機構投資己方國內機構獲準投資的完整業務范圍的期貨產品(包括金融、利率和匯率期貨),
七、美國承認目前有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準,并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牌照業務放開,業務范圍國民待遇
一、每一方應基于非歧視原則審核和批準對方金融機構的證券、基金管理或期貨牌照的合格申請。雙方確認對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權提供己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在上述領域內獲準提供的完整業務范圍的服務。
簡評:
本條主要涉及在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三個領域的牌照業務。中國方面,目前由中國證監會受理證券業務、基金業務、期貨業務三個領域的資格申請,既包括證券公司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貨公司牌照、托管資格、投資(咨詢)顧問資格等牌照業務。
似乎還應當包括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格,但也有可能并不包括,原因在于:
一是,國內并沒有將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牌照業務(License)進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說也不屬于“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Licen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二是,本條的第五款特別提出了“雙方應確保不存在針對對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視性限制。”,如果本條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第五條就顯得有些重復了。
美國方面的牌照管理,筆者知之不多。
那么,本條第一點,“基于非歧視原則審核和批準牌照申請”,在于未來美資機構申請目前國內的這幾個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的牌照業務,都將按照非歧視原則來進行審核和批準,和現有的幾個行政許可設置有一定沖突,未來可能會取消和修改這部分內容。
本條第二點“雙方確認對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權提供己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在上述領域內獲準提供的完整業務范圍的服務。”
這句話個人理解為“國民待遇”,即現有的外資參與的牌照業務在管理上會將其業務范圍予以一定的限縮,本次要求必須將“對方有牌照的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己方有牌照的機構”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也就是給到外資牌照完整的業務范圍,即“國民待遇”。
牌照業務允許美方獨資
二、中國不遲于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外資股比限制并允許美國獨資的服務提供者進入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領域。
簡評:
本條主要要求中方應當取消在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領域的外資股比限制。本條也是前段時間中國公布的金融領域進一步對外開放中的重要舉措,所以應該問題不大。
證券牌照控股股東凈資產要求
三、中國確認,從2019年7月5日起大幅減低對證券服務提供者控股股東的高額資產凈值要求。
簡評:
目前在《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第156號)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在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對控股股東的凈資產要求曾高達1000億元人民幣。2019年7月5日發布的正式稿將其從1000億元降低為目前的200億元。本條應該是對該行為作出的一個追認。
美資參股證券公司或迎并購?
四、中國確認,當現有美資參股的證券公司變為美資控制、美資控股或美資全資擁有時,允許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簡評:
本條筆者認為是對第二條的一個進一步補充確認,即在取消外資股比限制后,證券投資從美資參股變為美資控股或全資,可以繼續保留牌照持續經營。有本條,是否意味著美方對于收購現有的美資參股證券公司牌照有濃厚的興趣呢?不知道未來這些證券公司會不會有大的動作。
私募基金業務
五、雙方應確保不存在針對對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視性限制。中國應確保不存在對美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內地企業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資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可基于個案處理方式獲批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簡評:
本條集中討論了雙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這個金融服務提供者方面的磋商結果。
1.無歧視待遇。中方目前在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6月30日發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當中。
《解答(十)》的出臺背景是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政策成果中包括歡迎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開展包括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在內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業協會通過《解答(十)》的內容為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申請境內資格提供了指南,主要包括:
A.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意味著要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等規定的要求;
B.申請機構必須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這與目前內資企業可以用公司申請,也可以用合伙企業申請,有一定區別;
C.申請機構的境外股東必須為境外經許可的金融機構,且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已和中國證監會簽訂了合作諒解備忘錄。對內資機構而言,并未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為金融機構。相信未來這一限制可能會被放開。
D.要求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這條限制應該也會被放開。
目前根據“私募匯”上的數據顯示,目前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30家,其中中外合資企業102家,外商獨資企業188家,合計占比1.19%。其中不乏瑞銀、貝萊德等知名老牌機構,但從管理規模上來看仍然不高。
以貝萊德為例,在“貝萊德海外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僅有2只產品。
本次《中美經貿協議》特別點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表現出了美方對這一業務領域的重視,相信未來這個行業將進入一批新的國際玩家。
2.投資H股限制。股票市場規則筆者不是很熟悉,不予評議。H股全流通政策確實在推進,外資這么看好H嗎?
3.投資咨詢服務。目前在投資咨詢服務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的投資咨詢服務領域,是由中國證監會按照《投資咨詢、財務顧問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審批》進行牌照業務管理,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進行審批。
此外,中國證監會也于2019年10月25日發布了《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表示試點機構可以代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意味著醞釀已久的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正式開閘。這部分業務可能未來也將對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開放。
2020年開始,我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光面對來自理財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證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的內部競爭,還要面對來自國際優秀資產管理機構的競爭。私募行業可謂是要迎來百家爭鳴的時代。
隨著國際化的監管經驗和市場操作通過這一批優秀的國際機構傳播到中國,中國的私募行業也將迎來百花齊放的時代。
時刻提醒自己,修煉內功,在浪潮中前進,前進,前進!